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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告
張家銘
被告
好認真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凱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慧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派遣合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派遣合約第8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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