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陳梅欽
- 法定代理人王進祥、張維權
- 當事人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力資源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張家銘 好認真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凱民律師 許兆慶律師 林皓堂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陳慧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派遣合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派遣合約第8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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