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原告
-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被告
- 張家銘
- 被告
- 好認真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凱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兆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皓堂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陳慧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派遣合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派遣合約第8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