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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蕭錫証林宜靜徐文瑞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郭文龍(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即反訴被告
郭文慶(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即反訴被告
郭寶連(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即反訴被告
郭麗盆(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郭樹蘭(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即反訴被告
周美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郭連昇
即反訴原告
郭寅
即反訴原告
上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告
即反訴被告
郭照明
即反訴被告
郭啓信
即反訴被告
陳春嬌
即反訴被告
郭啓偉
即反訴被告
郭啓南
即反訴被告
郭雅惠
即反訴被告
郭松雄
即反訴被告
吳啟文(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即反訴被告
吳芳蘭(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即反訴被告
吳芳玲(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即反訴被告
郭拱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莊偉
複代理人
蕭俊富
被告
即反訴被告
陳郭如玉
即反訴被告
郭如月
即反訴被告
呂郭如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慧美
被告
即反訴被告
郭拱辰
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潘俊男
即反訴原告
潘富美
即反訴原告
潘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告
即反訴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告
即反訴被告
白玉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被告
即反訴被告
健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豪
被告
即反訴被告
許明裕
即反訴被告
郭其會
即反訴被告
賴坤珍
即反訴被告
賴意如
即反訴被告
賴金美
即反訴被告
賴俊弘
即反訴被告
賴宗欣
即反訴被告
郭楨文
即反訴被告
何貞松
即反訴被告
何晴梅
即反訴被告
何清如
即反訴被告
何貞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清秀
被告
即反訴被告
郭英俊
即反訴被告
張慶松(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郭如錦
被告
即反訴被告
張逸雲(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廖珮華
被告
即反訴被告
張怡屏(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華(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哲豪(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虹伶(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秀英(即郭其章之承受訴訟人)

郭寶鳳(即郭其章之承受訴訟人)

郭劉雲卿(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誌忠(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紫(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婷(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誌良(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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