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文龍(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慶(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郭寶連(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盆(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樹蘭(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周美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連昇 郭寅 上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郭照明 郭啓信 陳春嬌 郭啓偉 郭啓南 郭雅惠 郭松雄 吳啟文(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蘭(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玲(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郭拱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莊偉 蕭俊富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陳郭如玉 郭如月 呂郭如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慧美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郭拱辰 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潘俊男 潘富美 潘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白玉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健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豪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許明裕 郭其會 賴坤珍 賴意如 賴金美 賴俊弘 賴宗欣 郭楨文 何貞松 何晴梅 何清如 何貞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清秀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郭英俊 張慶松(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郭如錦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張逸雲(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廖珮華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怡屏(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華(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哲豪(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虹伶(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秀英(即郭其章之承受訴訟人) 郭寶鳳(即郭其章之承受訴訟人) 郭劉雲卿(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誌忠(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紫(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婷(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誌良(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15時3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