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 告 德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國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王啟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劉煌基律師 朱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五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