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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晁榕
訴訟代理人
張哲浩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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