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柯仲宜
- 被告
- RICH GARDEN HOLDINGS LIMITED
- 被告
- 兼 上 列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促字第17887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前開支付命令應失其效力,且本件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之事由存在,自應視為原告已對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系爭交易及連帶保證契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16條第14項及保證書第3 條之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