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國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重坤
- 即被告
- 駿衫礦業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絲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