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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陳堂士
被上訴人
王蔡雯麗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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