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陳李金里
- 被上訴人
- 張永昌
郭碧芬
黃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5 萬948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萬8,227 元/ 平方公尺×面積115.43平方公尺×1/3 =955 萬9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