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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葉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貞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28萬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2,000 萬元,經本院
    判決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上訴人之訴,嗣上訴
    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
二、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00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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