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9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90號

聲請人
楊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澄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而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 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第420 條之1 第1 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106 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123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6 年度移調字第74號、106 年度移調字第76號調解成立,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查,本件原告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計算式:15萬+15 萬+12 萬=42 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聲請退還第一審3 分之2 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07 元【計算式:4,520 -(4,520 ×2/3 )=1,50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9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