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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31號

命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正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31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相對人
田瑞夫(即田景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田瑞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田景連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田景連之債權人,相對人經本院選任為田景連之遺產管理人,田景連於民國101 年12月29日死亡,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制遺產清冊。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除戶謄本及本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田景連死亡,其為田景連之債權人,田瑞夫為田景連之遺產管理人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正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3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命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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