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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2號

上訴人
王怡蓁

      王正乾

      陳芳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樂

園公司)、陳柏廷、陳慧穎、沈浩然、盧建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

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如附表所示,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第二、三、四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632 萬3,277 元;第六、七、八、九項聲明之訴訟標的

金額應為100 萬元;第五項聲明因與前開各項請求間無相互競合

或選擇關係,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據此,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782 萬3,277 元(計算式:6,323,277 +1,000,000 +

500,000 =7,823,27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77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聲明│ 上          訴          聲          明 │
│項次│                                  │
├──┼──────────────────────────────────┤
│ 一 │原判決不利關於後開第二至九項聲明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
├──┼──────────────────────────────────┤
│ 二 │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沈浩然、盧建佑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  │王怡蓁632 萬3,277 元,及106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  │之利息。                              │
├──┼──────────────────────────────────┤
│ 三 │第二項給付,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與陳慧穎、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與陳柏│
│  │廷,應連帶給付。                          │
├──┼──────────────────────────────────┤
│ 四 │第二、三項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
│  │免給付責任。                            │
├──┼──────────────────────────────────┤
│ 五 │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王怡蓁50萬元,及106 年8 月12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六 │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沈浩然、盧建佑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正乾50萬元,及│
│  │106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七 │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沈浩然、盧建佑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陳芳如50萬元,及│
│  │106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八 │第六、七項給付,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與陳慧穎、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與│
│  │陳柏廷,應連帶給付。                        │
├──┼──────────────────────────────────┤
│ 九 │第七、八項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
│  │免給付責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