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1號
- 聲請人
- 張安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承璋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承璋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