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1號
- 原告
- 陳胤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雯
- 被告
- 吳淑卿
- 被告
- 海豚房屋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煥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58 、359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原告,備位則以若被告無法將系爭358 、359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原告時,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65 萬元。觀之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請求,均係基於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原告對上開2 筆土地所有權之事實,僅係以被告能否將系爭358 、359 地號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原告乙節而異其請求內容,核其先、備位之請求,二者經濟上目的同一,故該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核,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071 萬4,07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高於原告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1,2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71 萬4,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編│土地內容│公告現值│面積(│請求之權│訴訟標的價額│ │號│ │(元/ 平│平方公│利範圍 │ │ │ │ │方公尺)│尺) │ │ │ ├─┼────┼────┼───┼────┼──────┤ │1 │臺北市士│258,548 │ 84 │ 全部 │21,718,032 │ │ │林區陽明│ │ │ │ │ │ │段3 小段│ │ │ │ │ │ │358 地號│ │ │ │ │ │ │土地 │ │ │ │ │ ├─┼────┼────┼───┼────┼──────┤ │2 │臺北市士│231,659 │ 82 │ 全部 │18,996,038 │ │ │林區陽明│ │ │ │ │ │ │段3 小段│ │ │ │ │ │ │359 地號│ │ │ │ │ │ │土地 │ │ │ │ │ ├─┴────┴────┴───┴────┼──────┤ │合計 │40,714,0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