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5號

原告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被告
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投資製作片名為「大顯神威」之電影,先於104 年間簽署「電影共同製作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再於105 年間簽署「電影合作協議書增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與系爭合約合稱系爭契約),伊且依系爭協議書匯款投資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予被告,而上開電影已拍攝完成並公開播映,被告卻未依系爭契約約定給付伊應得之利潤及權益,爰請求被告給付伊500 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然系爭協議書第2 條第3 款記載兩造就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契約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