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5號
- 原告
-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宏
- 被告
- 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投資製作片名為「大顯神威」之電影,先於104 年間簽署「電影共同製作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再於105 年間簽署「電影合作協議書增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與系爭合約合稱系爭契約),伊且依系爭協議書匯款投資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予被告,而上開電影已拍攝完成並公開播映,被告卻未依系爭契約約定給付伊應得之利潤及權益,爰請求被告給付伊500 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然系爭協議書第2 條第3 款記載兩造就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契約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