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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6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
許志誠

視同上訴人 許志順

      許志誠

      許志宏

      許惠珍

      許志明

      馬許來好

      許惠芬

      許惠嬌

      許足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許志誠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許志誠之上訴理由且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訴人許志誠上訴之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許志順等人,應併列許志順等人為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1,6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