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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樊忠信

      樊秋平

      樊忠義

      常王春子

      王共

      王文宏

      王文龍

      王文吉

      張王清子

      王寶珠

      王美雲

      陳財明

      陳財和

      陳輝雄

      陳輝章

      紀陳菊子

      王萬成

      陳良福

      李岳峰

      李勝全

      李昭慧

      柯李淑貞

      蘇李淑琴

      李淑慎

      王凌峰

      王詠傑

      王添財

      王添貴

      王添賜

      王阿卿

      張王阿治

      王娟娟

      王月嬌

      蔡吳寶猜

      昌秋鸞

      蔡佩玲

      蔡政倫

      蔡仁卿

      蔡宏毅

      陳蔡麗珠

      蔡素月

      李淑綿

      蔡欣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貳萬柒仟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皆為2萬9,500元,面積則合計為906平方公尺(計算式:474+90+48+294=90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72萬7,000元(計算式:29,500×906=26,727,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