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惠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