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惠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