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陳洪麗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維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維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