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反請求原告 汪詠旭
汪詠聆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蕾
- 法定代理人
- 首 二 人
- 法定代理人
- 汪曦恩
反請求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家抗字第8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 萬9,711 元確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以106 年度家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7萬1,192 元,惟反請求原告逾期且迄今均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堪為認定。是依上開法文規定,反請求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