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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龍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計算式:539 萬1,024 元+7,619萬6,400 元=8,158 萬7,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玖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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