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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斯民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
即原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貳萬零肆拾元【計算式:81.32平方公尺×197,00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起訴時公告現值)=16,020,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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