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葉子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21 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 數│├──┼───────────┼────────┼────┤│1 │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4335-3 │10,000股││ │已更名為公誠興業股份有│ │ ││ │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