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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7號

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57號

抗告人
涂欣媺
相對人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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