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57號
- 抗告人
- 涂欣媺
- 相對人
-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