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58號
- 抗告人
- 涂欣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5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