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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王德楷
上訴人
許欽銘
上訴人
孫健民
上訴人
唐聖富
上訴人
王啟銘
被上訴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王德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伍元。

上訴人許欽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拾捌元。

上訴人孫健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捌元。

上訴人唐聖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肆元。

上訴人王啟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及資遣費,並提撥如附表一所示之退休金至其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上訴人王德楷、許欽銘、孫健民、唐聖富、王啟銘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625 元、16,350元、13,875元、16,795元、18,429元,惟如附表一所示各上訴人請求加班費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各上訴人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依此計算,上訴人王德楷、許欽銘、孫健民、唐聖富、王啟銘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365 元(計算式:5,625 元-2,260 元)、10,068元(計算式:16,350元-6,282 元)、7,968 元(計算式:13,875元-5,907 元)、10,454元(計算式:16,795元-6,341 元)、11,633元(計算式:18,429元-6,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請           求           項          目│            │
│上訴人├──────┬──────┬──────┤合        計│
│      │加   班   費│資   遣   費│ 提撥退休金 │            │
├───┼──────┼──────┼──────┼──────┤
│王德楷│  276,045 元│   50,916 元│  16,563 元 │  343,524 元│
├───┼──────┼──────┼──────┼──────┤
│許欽銘│  764,974 元│  184,601 元│  45,898 元 │  995,473 元│
├───┼──────┼──────┼──────┼──────┤
│孫健民│  715,251 元│   81,895 元│  42,915 元 │  840,061 元│
├───┼──────┼──────┼──────┼──────┤
│唐聖富│  776,847 元│  205,366 元│  46,611 元 │1,028,824 元│
├───┼──────┼──────┼──────┼──────┤
│王啟銘│  835,163 元│  248,960 元│  48,168 元 │1,132,291 元│
└───┴──────┴──────┴──────┴──────┘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王德楷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5,625 元×(276,045 元/343,524 元)×1/2=2,260 元
二、許欽銘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16,350元×(764,974 元/995,473 元)×1/2=6,282 元
三、孫健民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13,875元×(715,251 元/840,061 元)×1/2=5,907 元
四、唐聖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16,795元×(776,847 元/1,028,824 元)×1/2 =6,341 元
五、王啟銘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18,429元×(835,163 元/1,132,291 元)×1/2 =6,796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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