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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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駁回。又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金錢給付部分為判決主文第一項給付新臺幣(下同)324,517元(含資遣費55,378元、特休未休工資26,266元、加班費112,180元、失業給付損失122,400元健保費差額8,293 元)及第二項提繳勞工退休金77,184元部分,此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01,701元(324,517元+7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另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1,115元(6,615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