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駁回。又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金錢給付部分為判決主文第一項給付新臺幣(下同)324,517元(含資遣費55,378元、特休未休工資26,266元、加班費112,180元、失業給付損失122,400元健保費差額8,293 元)及第二項提繳勞工退休金77,184元部分,此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01,701元(324,517元+7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另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1,115元(6,615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妙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