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柯煌榮、胡志宏
- 原告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宋振平
- 被告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代 理 人 宋振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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