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