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恆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建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蕙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秀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明瑜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昕世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恆芳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建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蕙麟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秀化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明瑜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