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佳容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柏君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偉貞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聖文
即債權人
前列四人共同
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昕世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佳容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柏君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偉貞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聖文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