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佳容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柏君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偉貞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聖文
- 即債權人
- 前列四人共同
- 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昕世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依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佳容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柏君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偉貞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聖文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