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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8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02號

聲請人
莊忠信
相對人
杜偉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10 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新北市○○區○○○道0 段000 號17樓,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80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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