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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5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代位繼承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5 年度家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命其補正包括原告請求代位繼承之財產為何等項,原告乃向被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動向,嗣經被告否准申請在案,原告因而遭上開民事事件駁回訴訟救助,惟被告並無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之法律上理由,故被告已損害原告之財產權利益等由,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惟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違法否准申請而受侵害,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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