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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9號

上訴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叁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拾萬玖仟零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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