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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1號

聲請再審(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1號

聲請人
張安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承璋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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