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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伯特、呂芳銘

  • 原告
    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   告 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 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被   告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被   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特(Bert Sagebaum)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97,199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6 年10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匯率新臺幣30.627元折算,計算式:美金450,491.38元×30.627=新臺幣13,797,19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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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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