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 原告
- 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約翰‧藍柏德
- 訴訟代理人
- 洪淑麗律師
- 被告
-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章
- 被告
-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伯特(Bert Sagebaum)
- 被告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97,199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6 年10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匯率新臺幣30.627元折算,計算式:美金450,491.38元×30.627=新臺幣13,797,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