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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告
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
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被告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被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特(Bert Sagebaum)
被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97,199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6 年10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匯率新臺幣30.627元折算,計算式:美金450,491.38元×30.627=新臺幣13,797,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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