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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告
馮子青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告
宣正茹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第1 項,見士調卷第4 頁)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非財產權訴訟(訴之聲明第2 至4 項)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參照);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8400元(計算式:5400+3000 =8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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