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7號
- 原告
- 馮子青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 被告
- 宣正茹
- 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第1 項,見士調卷第4 頁)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非財產權訴訟(訴之聲明第2 至4 項)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參照);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8400元(計算式:5400+3000 =8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