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告
陳胤文
訴訟代理人
洪士雯
被告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之民事補正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其另繼承母親蔡碧雲對被告所得請求之600 萬元,合計請求被告給付1,200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