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2號
- 原告
- 陳胤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雯
- 被告
-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之民事補正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其另繼承母親蔡碧雲對被告所得請求之600 萬元,合計請求被告給付1,200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