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
- 抗告人
-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義雄、吳淑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