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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

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義雄、吳淑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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