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