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