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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訴人
周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碧專等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3,447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調整租金後前3 年每年增加租金應為7 萬9,116 元(計
算式:8萬1,116元-2,000元=7萬9,116元),第4至6年每年增
加租金應為8萬7,228元(計算式:8萬1,116元×1.1-2,000元=
8萬7,228元,元以四捨五入,下同),第7至9年每年增加租金應
為9萬6,150元(計算式:8萬1,116元×1.1×1.1-2,000元=9萬
6,150元),第10年每年增加租金應為10萬5,965元(計算式:8
萬1,116元×1.1×1.1×1.1-2,000元=10萬5,965元)。總計共
89萬3,447元(計算式:7萬9,116元×3年+8萬7,228元×3年+9
萬6,150元×3年+10萬5,965元=89萬3,447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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