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6號
- 上訴人
- 許志誠
視同上訴人 許志順
許志誠
許志宏
許惠珍
許志明
馬許來好
許惠芬
許惠嬌
許足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許志誠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許志誠之上訴理由且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訴人許志誠上訴之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許志順等人,應併列許志順等人為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1,6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