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李政鋒
- 上訴人
- 林李方菁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謝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