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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訴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浩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金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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