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浩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金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