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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歌華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簡仲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參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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