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吳羽穠
- 原告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歌華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簡仲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參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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