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姜秀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桂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桂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