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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42號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曾韻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賀宗、李怡凡、周志祥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88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訴聲字第42號裁定提出抗告,然未在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亦未據繳納抗告費,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及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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