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曾韻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賀宗、李怡凡、周志祥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88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訴聲字第42號裁定提出抗告,然未在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亦未據繳納抗告費,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及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