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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黃俊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被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葉文祥律師

      朱佑翎律師

      黃炫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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