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黃俊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葉文祥律師 朱佑翎律師 黃炫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