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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郭躍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反請求原告 汪詠旭

      汪詠聆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怡蕾
法定代理人
首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曦恩

反請求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家抗字第8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 萬9,711 元確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以106 年度家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7萬1,192 元,惟反請求原告逾期且迄今均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堪為認定。是依上開法文規定,反請求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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