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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徐培元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8號分割遺產家事訴訟事件(下稱系爭家事事件)認定結果為據,而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裁定命在系爭家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家事事件(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9號)業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歷審裁判清單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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