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豪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8號分割遺產家事訴訟事件(下稱系爭家事事件)認定結果為據,而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裁定命在系爭家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家事事件(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9號)業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歷審裁判清單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